buddhaway.net |
善法戒,饒益有情戒.第二種是定,世間定,三乘定,大乘定.第三種是慧,聞所成慧,思所成慧,修所成慧. 第一種是行為的訓練,害他則自他俱害,利他則自他俱利,依此善惡的標準而為訓練.害他即惡,利他即善.佛學要由止一切惡作一切善的戒,行得到精熟時,乃至 第二種的定,定是由戒律而成功的,用他來訓練心理之深隱處.如一個人在行為看去雖是很好,其實他心上不知有多少妄動,我們稍靜下來就覺到了.定是心力的集 中統一.亦可雲第一是行為派的心理訓練,第二是潛意識派的心理訓練,至於第三種的慧,是根據覺者的心理,變自心為佛心.要經聞法思義修行的長時訓練,由低 而高,中間經過十信,十住,十行,十回向,十地的五十重階級,始得到佛的地位.成佛以後,即覺到人生宇宙的實事真理,幻法說幻,真法說真,不增不減,如量 而說,如實而說.但佛學在注重自己去實行去經驗,不是說說就算了事的.覺者示我們從人至佛的方法,大概如是. 第四節 佛學的應用 第五節 怎樣研究佛學 |
(註二)學史編十之四五,係節取佛教宗派源流會入本論者,不復詳註,讀者可參閱之。 (註三)結論,係依據大圓、罘月、莘野合記之「什麼是佛學」,略為刪節而成。 (註四)下有第六節「初步佛學書的介紹」,從略。 佛理要略 一 因緣生法──向上增進心 二 三法印──出離流轉心 三 大乘法──普度成佛心 一切佛法,以教、理、行、果四字攝盡。現在所講,是專從理上提綱挈領而解故曰「佛理要略」。略分三段。 一 因緣生法──五乘共法──向上增進心因緣生法之意義於下當明,此中所亟須言者,即佛理要略雲何先就因緣生法義上而明?蓋因緣生之意義,乃明一切法從因緣而生,此實為佛法建立唯一之基本;其理最為普遍,所謂一切世出世法皆從因緣生是也。故若欲明佛理要略,必明因緣生法,以為佛法之基本故。 |
有所進步,即向上增進心所致。如菩提道次曰:『 增上生者,謂得此增上生福報,唯有增上善因緣方能獲得』。亦同於斯向上增進心之意義。 甲 破無因及邪因 欲明因緣生法,須先破無因及邪因論。蓋世有一類自命識得萬有皆自然生或偶然生,全不假一點因緣,故謂萬物皆自然而然或偶然而然。如已生為中國人,其生既無所謂因緣,死亦無所謂因緣;此乃不明因緣生法所致。由執無因而自然偶成,於是即易生懶惰懈怠放逸等墮落行為,若成若敗,完全付之於命運,更無所謂志願或向上心。此在印度中國皆有之。故在佛法中明因緣生法,首須破無因見。 次破邪因,邪因甚多,茲擇其要者言之:1.即有一類執有一個神為宇宙萬物之刱造主宰,或稱大梵天等者是。今之耶穌教等亦主張萬有為神所造,神乃宇宙萬有之因;此神等種類亦多,概言之為造萬有之神也。2.或有執一種物質為生宇宙萬有之因,如近代唯物科學者即主張此說。此之物質非一,古有以四大極微為因者,今說原子電子等,總之皆以物質為因是。3.或有執萬有從虛空所生,如中國古語,『萬物生於有,有生於無』,即從虛空生萬物也。4.或有執抽象的一種理為萬物生因,如曰諸法從時生,到時即生,時為實有;或計從數論所計之冥性──萬物以前之體──而生;或如中國古代所說萬物生於太極,太極生於無極;此等可說是計執抽象的一種理為萬物之生因。此上各種皆未作詳細的分析,唯示其梗概,皆所當破也。 乙 正因緣法 在佛法中明萬有之生,既非無因亦非邪因,故進明正因緣法。此正因緣法,在說明因緣生果之道理,有眾多經論廣明。今略釋分二: 1.十二緣起法 十二緣起者,謂無明緣起行、行緣起識、識緣起名色、名色緣起六入、六入緣起觸、觸緣起受、受緣起愛,愛緣起取、取緣起有、有緣起生、生緣起老死之十二種法。應知在佛法中明正因緣法,即所有一切五趣、三界之正報依報等法,皆因緣生;而十二緣起正明異熟因果,非無因或邪因也。此中所謂無明,即對於異熟因果與無我理不明,由不明異熟因果,即為一切煩惱之根本。故佛法明正因緣法,首明十二緣起。此十二緣起之意義,在經論中或淺或深或廣或略,難以盡述,茲撮其要者言之──十二因緣法之主要,乃明此十二相生,以顯世間之所起,非無因亦非主宰的神及特別的物質所起。此世間所以相續不斷,即從無明緣行等十二法相續不斷也。所謂由無明、愛、取三煩惱故有業,由業故有生死;更在眾生共業報的器世間有成、住、壞、空。知此、則佛法所說的正因緣法明。可知現在之果皆從往昔所造之因,欲得善果亦唯有現在造善因才克濟事。故此因果,憑現在眾生心上即可判明:所謂造惡趣因當感惡趣果,造善趣因當感善趣果,此即佛法所明十二緣起法也。若明此十二緣起法,即可發向上增進心;且亦可明人生世間是無始亦無終之理。何則?蓋求其一定之業因,上溯是無始,下推亦無窮,終始了不可得何有始終!故實欲論終則現在即終,言始則現在即始,達此義,則從現在一念心上不起無明,不造有漏業即可解脫。 2.四緣生法 四緣者,因緣、增上緣、等無間緣、所緣緣。此中所明因緣生法,理甚廣泛,普遍於一切因果法。故四緣生法的所謂法,乃指一切法。此一切法攝為五蘊、十二處、十八界、或總括為色、心、心所法。然心所法,攝於心法中故唯言色心二法即可。色為因緣、增上緣二緣所生,心法須加所緣緣、等無間緣,具四緣方生。此外不相應行法是隨所生色心法上而假立;無為法為一切因緣生法所顯無相法性,故明四緣生法可從色心上明也。色法從因緣增上緣生,若在粗相上說,如草木等,種即其因,水土日光等資養即是其緣。此緣可曰順緣;若遭風霜冰雪等所枯萎,即為違緣。此等皆就色法的生起變化粗相上說。至於唯識釋因緣深義,謂賴耶識中色法種子才是親因緣,餘皆為增上緣也。心法既須各各自因,更須增上等三緣,四緣具心法方生。如是色心一切法皆為四緣所生,從細至粗,從淺至深,其理至為顯然。 Page 23 of 260 |
http://revtwt.com/index.php?id=67984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